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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會處理經銷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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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製造行為,銷售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以下情況下,經銷商可能免於賠償。一種是經銷商有合法來源可以證明其對所經銷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是不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經銷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於賠償。
第二種是在先使用,即註冊商標被授權之前就已經銷售,即銷售在先。
總的來說,經銷商對於自己代理的商品應該盡到一定的稽核義務,該商品是否具有授權,是否具有商標註冊證,盡到了相應的稽核義務,至少可以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會處理經銷商嗎

法律依據:《商標法》 六十條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