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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犯的原則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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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犯的原則有什麼?

法條競合犯的原則有什麼?

在法條競合條件下,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只能適用其中的一法條定罪處罰。其選擇適用法條的原則,主要是:

(一)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一般的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適用特殊法。因為,正是由於某種行為具有某一方面事實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會關係,立法者才將其制定為特殊法,以別於一般法,並且與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適應,規定或重或輕或相同的刑罰。只有實行上述原則,才能符合和實現立法的意圖。

(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輕於後者,在一般情況下,仍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但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即適用一般法。

二、法條競合犯有什麼特徵?

(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為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三)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為”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為,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

法條競爭犯有三個主要特徵,分別如下,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多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其次是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存在重合關係;最後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