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商標域名侵權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 閱讀(8.05K)

一、商標域名侵權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域名侵權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域名侵權的規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院)

第四條規定:“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 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域名註冊資訊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註冊資訊。

《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

第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欺騙、誤導或者強迫使用者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第七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使用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以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或者產品;(四)提供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或者產品與其向用戶所作的宣傳或者承諾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註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

二、其他的法條規定的內容,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使用者訪問其網站或其他線上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 釋出推行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適用於其註冊商。萬網作為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商作為ICANN認可的所有註冊商也需採用。ICANN管理其授權的域名註冊商,針對由客戶(域名持有人或者註冊人 你方)和除註冊商(我方)之外的其他方因註冊和使用由你方註冊的網際網路域名所引發的爭議。) 其中,

(1)(第二條)你方(域名持有人或註冊人)的陳述。申請註冊域名或者要求我方維護或續簽域名註冊,即表示你方特此宣告並保證

(a) 你方在註冊協議中所述的宣告皆完整準確;

(b) 據你方所知,域名註冊將不會侵犯或觸犯任何第三方的權益;

(c) 你方註冊域名出於合法目的;以及

(d) 你方將不會使用域名故意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你方有責任確定你方的域名註冊是否會侵犯或觸犯他人的權益。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來說,他們都非常瞭解到在市場內進行競爭的話必須要公平,不能夠損害到他人的一個合法的利益,其實這樣的一種原則就要求必須不能夠侵犯他人的權利,比如說商標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