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域名權>

侵犯商標權和域名權有什麼區別?

域名權 閱讀(1.67W)

域名主體的唯一性與商標主體多元性之間存在矛盾。

侵犯商標權和域名權有什麼區別?

由於技術上的限制,在全球範圍內,域名是絕對唯一的,一個域名不可能由多個所有人同時各自享有,而商標不必如此,除馳名商標外,商標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於商標只在核准國內有效力,只要兩國未加入相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則同一商標可同時並存於兩國的同種類商品服務上,正是由於這矛盾,擁有相同商標的主體不能同時各自擁有以該商標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標和域名的衝突。常見的糾紛就是因特網使用者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註冊商標,甚者,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

域名的標記性功能在於它比IP地址更易於記憶,隨著網上商事活動的逐漸興起,“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術意義被日漸淡化,代之而突顯的是其背後所蘊含的商業識別意義及其所代表的巨大的商業價值”,所以,大多數域名註冊申請人都願意將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域名,從而為域名與商標各自的特性來看,域名搶注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現實可能性:

(一)地域性:域名沒有地域性限制,它具有全球唯一性,在國際網際網路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每人申請成功的域名都是該使用者所獨有的。但商標具有地域性,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以不同的人所擁有,而且,在甲國註冊得到法律保護的商標並不意味著在乙國也得到保護,只有重新在乙國註冊才能得到註冊商標專用權,這正是商標受地域性限制的表現。因此,當商標權利主體為多重時,儘管各自都有不同的地域享有商標專用權,但他們之中卻只能有一個人以該商標作為域名申請註冊,這就使合法的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與域名產生了衝突。

(二)域名的唯一性不同於商標:商標的種類和構成多種多樣,且法律僅限制了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幾個廠家可同時使用同一商標生產種類完全不同的產品,如“長虹”彩電與“長虹”服飾,儘管商標名稱相同,但後者卻不構成對前者的侵權。

(三)域名無相似性的限定:商標侵權中有“相同或近似”的規定,即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不但要求不同,而且要求不能相似,否則就構成侵權;而域名卻沒有此種限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侵犯了域名還是商標權的何種權益,只要是犯罪行為人有侵犯權益的行為作出時,都是要被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訴訟程式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