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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途徑

軟體著作權 閱讀(8.29K)

軟體企業是目前我國企業型別中比例比較高的一種,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軟體成為了很多人都在使用的東西,但是每個企業都有自己本身研發出來的軟體,那麼軟體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途徑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軟體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途徑

一、企業可以進行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一個軟體企業,往往會面臨軟體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軟體人才的管理、軟體技術的保密以及軟體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企業的某些領導的行政干預,依靠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決問題是一種有效的途徑。從目前我國軟體企業的情況看,因軟體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導致軟體智慧財產權洩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體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外的實踐證明,企業自身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是企業生存與發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應當形成激勵機制,還應當建立明確的約束機制,並將可能發生的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掌握主動權,以確保企業在技術發展處於不敗的地位。

2.設定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

考察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機構時,不難發現許多企業特別設定了智慧財產權部門,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併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企業不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專門負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事務,以杜絕在管理中出現的缺陷或者將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國有的企業往往是遇到法律糾紛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由於專業知識上的差距以及時間上的限制,問題涉及範圍大、問題的積累較多,增加了解決問題的複雜性,進而給企業帶來麻煩。

二、軟體企業應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並充分了解法律適用

不可否認,計算機技術和軟體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傳統產業從未遇到過的,並向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已形成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實施交叉和重疊保護(如:源程式及設計文件作為軟體的表現形式用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作為技術祕密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輔的趨勢。由於軟體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使得對軟體法律保護成為一種綜合性的保護,對於我國企業來說,切忌對僅依靠某項法律或法規解決軟體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問題抱有幻想。根據多年來我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在保護企業軟體成果智慧財產權方面提出以下幾點簡單、實用的途徑供大家參考:

1.首先應當明確軟體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製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

2.軟體技術祕密的認定、保密措施問題。企業對自己的軟體產品或成果中的技術祕密,就當主動採取保密措施,否則無法認定為技術祕密,一旦發生企業“技術祕密”被洩露的情況,很難依法追究洩密行為人

3.專利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儘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千萬不要因企業自身的延誤,造成企業軟體成果?quot;新穎性“的喪失,而失去申請專利的時機;

4.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商標權和商業資訊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產品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識或者服務標識,要儘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識的登記註冊,保護軟體產品的商標專用權;

5.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的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進行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要防範被人搶先登記,給自己權益保護帶來麻煩。在申請軟體著作登記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靈活運用三種交存鑑別材料的手段;二是將企業?quot;自有資訊(僅自己掌握的資訊)“加入到鑑別材料中;三是在軟體鑑別材料中加入版權標識,即:Copyright,首次發表日期,權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軟體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後再進行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只要求軟體的獨創性,並不以軟體的技術水平作為著作權是否有效的條件。

三、軟體企業應當學會按照經濟合同規範調整各種關係

軟體企業需要按照經濟合同規範各種經濟活動,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建立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的各種經濟約束機制屬當務之急。從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來看,軟體企業應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範:

1、勞動關係合同。

軟體企業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應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以及應就企業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建立勞動利益關係合同以及保守企業商業祕密的協議。一些目前不宜馬上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也通過建立或者健全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過渡,以鼓勵企業員工的創造性勞動,明確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體技術成果歸屬關係,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洩密等軟體企業非常“苦惱”的問題。

2.軟體開發合同。

軟體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託外單位開發軟體時,應建立軟體權利歸屬關係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體開發合同,約定軟體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以及軟體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係和經濟利益關係等。

3、軟體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

軟體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體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體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體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範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的軟體侵權糾紛。

在上面小編為大家總結了兩點,大家可以根據這兩點內容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走出目前的困境。感謝您對小編文章的閱讀。歡迎您如果在有法律問題的時候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