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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登記材料需要哪些

軟體著作權 閱讀(2.21W)

在高科技的今天有很多東西都涉及在科技方面,在我國為了保障軟體開發者的利益,所以開發者是可以對軟體著作權進行登記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軟體著作權登記材料需要哪些吧。

軟體著作權登記材料需要哪些

軟體著作權所需材料

軟體著作權填寫申請表

《計算機軟體登記申請表》填寫指南

(一)軟體名稱欄:

1.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全稱。各種檔案中的軟體名稱應填寫一致。

2.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分類號:按照國家標準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程式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版本號。

(二)開發完成日期欄:指軟體開發者將該軟體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體公之於眾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釋出和展示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未發表的軟體不填此欄。

(四)軟體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獨立開發:即單獨開發的軟體。

2、合作開發: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 、委託開發:指委託開發的軟體。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託開發合同。無委託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 、下達任務開發:指由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應提交專案任務書或合同。無專案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體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檔案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繼受取得權利欄,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決書等。

2、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決書。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體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決書等。

(七)權利範圍欄:權利範圍是指著作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全部還是部分。取得部分權利的,應當註明具體權項,選擇填寫如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或其他權利。

(八)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

1、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需要說明以下五點)

a.登記軟體的適用行業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簡要說明(不超過600字)

b.登記軟體的開發和執行的硬體環境(機型及CPU)、軟體環境(作業系統、支援軟體的名稱及版本號)、分類號(查我方提供表)、軟體版本號(若不是原始版本號如,V1.0,還要提供原始版證明,見我方提供的證明);

c.登記軟體的程式語言及版本號,程式量(總條數)

d.登記軟體的創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術特點

e.登記軟體的零售價或者報價

f.軟體的全稱(所有檔案統一名稱)、開發完成日期、發表(公開)日期;申請人、版權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說明關係;

g.著作權利範圍:全部還是部分(如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等部分權利)。

h.簽署委託代理書(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式或文件中不要出現外國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請者欄:

1、個人申請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的影印件。

2、法人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程式碼證書號,同時加註聯絡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程式碼證書的影印件。

3 、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

(十)代理者欄:

1、個人代理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委託代理授權書。

2.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者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程式碼證書號,在電話欄中加註聯絡人的姓名。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的委託代理授權書。

( 十一 ) 軟體鑑別材料交存方式欄,鑑別材料是指軟體程式和文件。交存方式有三種選擇: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式和任何一種文件前後各連續 30 頁。整個程式和文件不到 60 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式和文件。一般情況下,程式每頁不少於 50行,文件每頁不少於 30 行。選擇一般交存不再填寫本欄其他內容。

2、例外交存:在欄中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並提供相應材料。

3、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碟。

(十二)申請人保證宣告欄:申請人應認真核對申請表格各項內容、應提交的證明檔案和鑑別材料是否真實,符合申請要求;明確因提交不真實的申請檔案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核實無誤後,個人申請者簽名或者加蓋名章;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者,由單位加蓋公章。簽章應為原件,不得為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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