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證明>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模板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離職證明 閱讀(3.27W)

一、離職證明模板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離職證明模板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離職證明模板應該包含的內容有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在開具離職證明時,也必須加蓋公章並註明出具證明的具體日期。“離職原因“則並不成為離職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同樣是《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只需簡單註明離職原因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就可以。

二、離職證明應該怎麼開呢?

首先,這個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上面應當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這些在勞動合同中必須註明的資訊,同樣也是離職證明的必備資訊。其次,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財物章、人力資源章、合同專用章等多種公章,這些公章雖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並不一樣,向離職證明這種以公司名義發出的證明,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範。此外,離職證明只適用與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為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

如果在離職時,單位並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那麼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其人力資源部門索要,對這項要求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這一條款不僅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負有出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的義務,而且設定了期限的要求,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妥善保管有關勞動合同文字,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個職員不得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故而單位在招聘職員時,會要求對方拿出與上一個單位已經結束勞動關係的證明,若是拿不出,單位可以不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不管是主動離職還是被迫離職,都可以要求單位開具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