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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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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並加蓋公章。

二、被徵收人是否可以選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是可以的;

房屋徵收時,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徵收補償,而房屋徵收補償方式究竟是選擇以房換房還是選擇作價補償,我們認為應當是被徵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徵收部門沒有強制決定徵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是指拆遷人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補償因為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的財產權益的損失。拆遷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是指被拆遷人放棄被拆房屋的產權,由拆遷人以市場評估的價格為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產權置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拆遷補償方式選擇權的是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可以在對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選擇使用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的方式。

如果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那麼按照被徵收人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置換的房屋,一般來說,在徵收補償方案中,就會有相應的內容。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與原有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往往並不一樣,所以當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時,應當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如果被徵收房屋價值大於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那麼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補足差價。如果被徵收房屋價值小於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那麼被徵收人應當補足差價。

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因徵收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原因不能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如果被徵收人選擇了行政複議,而對行政複議結果仍然不服,有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徵收一般是必須要有補償的決定書才能算是進行合法的徵收,而且在徵收的過程中還要慎得被徵收人的同意才可以實施,所以,一個補償的決定就意味著這個方案是否可以進行下去,從而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