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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什麼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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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什麼指導?
律師解析: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援和保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識。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公益宣傳,並加強輿論監督。
法律援助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是經濟困難,即是低保戶、貧困戶及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其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公民。
二是請求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
民事案件包括下事項: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七)農民工請求工傷賠償的;(八)請求維護因環境汙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的;(九)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十)請求維護因家庭暴力導致家庭婚姻糾紛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十一)與公民基本生存條件密切相關且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刑事訴訟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