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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訴訟指南 閱讀(2.29W)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被批准後,法律援助中心會委派律師協助打官司。儘管法律援助是不收費的,但是律師應當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提供優質律師服務。如果律師有違規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那麼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介紹下吧。

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4)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2)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三、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專職的法律援助律師很少,大部分都是由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律師做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本著負責的態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當律師不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在辦案過程中收費的,會被行政部門給於警告,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吊銷律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