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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能做什麼?

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閱讀(1.19W)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能做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所能做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宣告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機構為委託人提供律師代為訴訟,換句話說法律援助能做什麼與其他律師所能做的並無二意,只是法律援助機構所提供的訴訟範圍有限,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案件法律援助機構都會受理。所以各位有申請法援的需求者必須事先了解法律援助所提供的服務範圍,不在範圍內的是無權申請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