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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鄉政府不給確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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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鄉政府不給確權怎麼辦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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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鄉政府不給確權怎麼辦呢?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該規定,因宅基地發生糾紛需要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確權,兩級政府都是可以的。以上就是關於宅基地糾紛鄉政府不給確權怎麼辦的具體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