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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宅基地自建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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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宅基地自建房規定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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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宅基地自建房規定2017年什麼啊?

建房戶向村提出建房書面申請,提交戶籍證明、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經村委會集體討論,村土管小組根據村統一規劃經現場踏勘後負責填寫“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請審批表”,經鎮計生辦稽核其家庭人口,簽章後報鎮聯村土管員→聯村土管員現場踏勘後,→填寫“農村私人建住宅初審聯絡單”,經所長審定後報鎮村鎮建設辦公室→符合建設規劃條件的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移交鎮土管所由聯村土管員填寫農村私人建房用地現場調查、踏勘、審報審批表→經鎮土管所稽核,鎮同意→報市土管局稽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返街道土管所→移交鎮村鎮建設辦公室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移交鎮土管所→通知各村、由村通知各建房戶領取批准的“私人建住宅和用地審批表”,並交納有關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