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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出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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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出租嗎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常常面臨著對宅基地使用的問題,宅基地作為集體土地能否更好的為農民帶來實惠。這時就會遇到”農村宅基地能否出租嗎“的問題。究竟宅基地能否出租,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呢,小編接下來就為您帶來該問題的解答。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租?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用於出租,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並無明確規定,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是供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用,原則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出租。鑑於《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可以將房屋出租,因出租並不發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主體的改變。因此,在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用途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認定農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無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當准許。

二、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轉有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l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權法》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故法律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有一定的範圍,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且該成員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且面積符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轉讓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和住房歷來是農民的生存基礎,幾千年來農民對土地有極大的依賴性,限制宅基地轉讓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穩定農村的社會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確須轉讓的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切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從農民或村集體手中購買土地。如需購買,則應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體徵地,再向需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出讓土地,徵地補償費和土地出讓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納。只有這樣經過合法程式建房才會取得合法財產權,否則屬違章建築。政府有權予以沒收或者拆除,並處以罰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因此,不論在城鎮或農村,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宅基地不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對於宅基地所有權不能轉讓和買賣,也不發生繼承。

閱讀完全文,相信大家對於農村宅基地可以出租嗎這一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其中包括《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的詳細規定,特別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條件中關於人員條件的講解,希望大家可以合理合法使用宅基地,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