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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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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嗎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嗎?我們知道,想要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政府頒佈的政策條例使用合法的手段進行,那麼國家對該型別的轉讓有相應的農村宅基地轉讓政策嗎?接下來本站為您進行解答。

一、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是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二、農村宅基地轉讓政策

(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行政法規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這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該《通知》並不是行政法規。依據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關於決定與公佈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 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施行。”、 “簽署公佈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

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第三條“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第十五條“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國務院總理審定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釋出,或者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釋出。” 從名稱上來看,該《通知》的名稱不符合法規的制定程式規定;從通過的程式來看,該《通知》僅經過國務院辦公會議,未經過法定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程式;從釋出的程式來看,該《通知》僅由國務院辦公廳釋出,未符合法定的“由國務院釋出,或者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釋出”程式。另外,該通知也未公佈施行日期。因此,該《通知》並不是行政法規,現行行政法規沒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

(三)行政規章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目前關於宅基地轉讓問題的規章級規定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69條“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裡禁止的是單獨轉讓,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規章。

根據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跟隨房屋一起進行轉讓的。而農村宅基地轉讓政策規定農村的家用房屋不得出賣給城市的居民,這是該政策條款裡的硬性規定,我們必須遵守。不僅如此,行政規章對宅基地還做出了不允許單獨轉讓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