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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宅基地買賣過戶嗎

宅基地 閱讀(1.84W)

農村的宅基地買賣過戶嗎

現在許多農民外出打工,家裡幾乎長年累月地無人看守,有些人便打起了買賣宅基地的主意,希望通過這種增加一點收入減輕家庭的負擔。但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雖然是農民在使用,但是究竟根本不是農民自己的,對於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戶嗎這樣的問題,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小編的看法。

一、宅基地轉讓是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引,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較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根據規定,原則上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用於非農業建設,轉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作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於非農業建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未作絕對禁止性規定,但在具體如何轉讓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僅是規範建房行為而非買賣行為。導致各地在實踐中出現了不統一的情形。

三、哪些人群可以購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主體只限於農民,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但須滿足下列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3)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4)宅基地使用隨房一併轉讓。

農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閒或農轉非遷出等原因,將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處分。從受讓方的主體特點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間買賣房屋,其當事人雙方畢竟沒有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爭議不大,進入訴訟程式解決爭議的較少。目前主要爭議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購買房屋的效力問題上,主要形式表現在:

1、城市居民z取得農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據繼承、贈與等行為取得的;有因農轉非後仍繼續持有的;有依據買賣協議取得的;有購得訴爭房屋後又將房屋轉賣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轉手賣給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這種情況包括不同省份、市區之間,乃至同一區縣不同村鎮之間的房屋買賣情形。除單純的買賣行為外,還有轉讓後該買方的外村村民又與本村村民結婚的;有為規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實際居住的。由於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及審批許可權不同,現有訴爭的買賣協議上可見從村委會到鄉政府蓋章確認的多種形式,更以無任何組織確認的情況居多。從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變化上看,訴爭房屋轉讓過程中及其後,宅基地使用權多以未發生改變為主,也有受讓方取得行政機關核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有取得建房批示許可以及訴爭土地被徵為國有的情形。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買賣過戶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要過戶,但是這對買賣雙方都是有條件限制的,賣方必須達到上述條件之後才可以與原擁有者進行過戶交易,同時交易的行為還需徵得集體組織同意。最重要的是宅基地轉讓中轉讓的是宅基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