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的宅基地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並於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手續。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款。
七、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八、土地使用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民法典》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相關的規定,對於宅基地以後只能夠擁有一處,並且宅基地的面積是不能夠超過相關的規定標準,同時宅基地主要是用於自建住宅,不能夠建造商品房,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之後不能夠再申請宅基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