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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手續與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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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手續與條件有哪些

因為生活地址變遷或者資金週轉等需要而買賣農村宅基地是農村中常見的行為,但經常會有很多人因為不熟悉農村宅基地買賣手續和條件而浪費很多時間,甚至遲遲辦不成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些手續與條件。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手續

當農村宅基地符合上述買賣條件後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只是在轉讓時仍需按照相應的程式進行,具體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必要程式為:

1、宅基地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檢視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採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宅基地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二、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條件

宅基地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於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一般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宅基地買賣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賣人將宅基地房屋出賣給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佔宅基地因徵用已經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轉變的;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後,如果已購房屋已經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並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

3、城市居民購房後已將戶口遷入購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並轉為農民身份的;

4、買受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房時為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的判斷,可以依據最後一手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希望農村有打算轉讓宅基地打算的朋友們看完此文有所收穫。小編總結了一下內容,在符合宅基地買賣條件情況下,村宅基地買賣手續首先需要週年的村委會的同意,而且宅基地本身不可以存在權利瑕疵,然後再是提交資料簽訂合同,以成功辦理過戶來結束整個買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