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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宅基地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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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宅基地分割協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分割協議範文




    甲方:



    乙方:



    甲方就位於 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為進一步明確管理、使用權屬,甲方自願將 平方米 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分給乙方使用,現甲方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房屋宅基地坐落、四至界限



    2、房屋宅基地總面積 平方米。現甲方有 平方米,乙方有 平方米。



    3、甲方雙方權利、義務(即明確房屋宅基的的分割前的產權問題,分割後的管理、使用權屬問題)



    4、違約責任



    5、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小組備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該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由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