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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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荒廢宅基地新政策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戶口遷出農村、不再農村生活,已經不屬於本集體成員。另外,農民在別處獲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將有集體收回。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宅基地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如果超過兩年宅基地沒有恢復使用,宅基地將被收回。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52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有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