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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宅基地是共有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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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宅基地是共有財產嗎?

一、 關於宅基地是共有財產嗎?

宅基地不屬於共有財產,但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共有財產。農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宅基地不是夫妻的財產,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財產是金錢、財物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總和,它既包括已獲得的實物,也包括財產利益。宅基地是一種用益物權,其享有者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宅基地的使用者對宅基地擁有一種財產利益,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權屬於夫妻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宅基地的財產權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宅基地分配情況而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根據夫妻之間的集體戶口情況而定,必須是屬於同一集體戶口的才可以對宅基地具備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