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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院判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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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法院判強拆怎麼辦?

沒有法院判強拆怎麼辦?

如果人民法院沒有下判決書就強拆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或者是撥打110報警處理。

違法強拆的維權基本方法:

(一)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

(二)在被強拆後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

(三)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

(四)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複議。

(五)訴訟目的主要是推動問題的解決,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拆早已被取消,目前想要進行強拆必須經過法院的行政裁決,非經裁決不得拆遷,只有法院才有司法強拆權。

所以,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

二、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檔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45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執行機關在沒有獲得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時是沒有權力進行強拆的,如果是屬於違章建築的話可以進行強拆,但前提是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之後才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