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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後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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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被強拆後法院怎麼判?

房屋被強拆後法院怎麼判?

房屋被強行拆遷的,被拆遷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什麼是強拆

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根據房屋徵收的相關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後,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強拆的條是: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

根據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行政複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看似衝突,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阻卻性事由。徵收補償決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並未停止,而司法強拆並非具體行政行為,僅是對徵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將強拆許可權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並不違反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並不存在衝突。

綜上所述,房屋被強拆後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處,不管是拆遷土地還是房屋,都必須要經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同時還要有合法的拆遷方法,要是在與對方尚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強行拆除的話,相關人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