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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關押一年判緩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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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關押一年判緩刑怎麼算?

已經關押一年判緩刑怎麼算?

緩刑不能夠抵扣,有期徒刑已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不抵緩刑考驗期,但可抵刑期,因為緩刑不是處罰,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若緩刑考驗期內無違反規定,則期滿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所以在宣判決判前被羈押的期限是不計入緩刑考驗期限的,但可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不過如果除了緩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判決刑期之前被看守所羈押的,刑期的抵扣是1:1,也就是說羈押一天抵扣一天,刑期的抵扣是從判決確定的那天開始算起的,不過這是適用於被判決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被判緩刑的,羈押期是不能夠抵扣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