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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違法強拆 | 有什麼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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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違法強拆,有什麼程式?

怎樣違法強拆,有什麼程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強拆違法建築有什麼流程?

首先,明確強制拆除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這裡的有關部門通常指城管、綜合執法局。

其次,就是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複議期限是六十天,訴訟期限是六個月。但是,過了六個月的訴訟期限後,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法律還規定了強拆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催告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催告之後仍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能做出強拆決定書。

對於違法的建築,建議在相關部門管理下來進行處理,強拆違法建築時,首先要明確強拆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封鎖施工現場,實行強制拆除措施。其次要確定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單位。政府下達強制拆除決定之後,施工單位需要按照規定及時拆除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