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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程式違法怎麼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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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程式違法怎麼主張賠償?

強拆程式違法怎麼主張賠償?

房屋強制程式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司法強拆之前要通知被拆遷人,而且在達不成協議時應當先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以後,政府相關部門還要進行相關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只有審批通過後才能實施強拆,而且就算要強拆,也要給被拆遷人留下足夠的搬遷時間,否則就是程式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利益,被拆遷人可以起訴。

房屋被強拆後以下這些可以獲得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二、強拆的程式應當是怎樣的?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

綜上所述,政府部門強拆如果程式上不合法,作為被拆遷人可以提出複議,運用法律武器維權,或者直接發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因為強拆不合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房屋價值損失、室內物品損毀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