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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拆停電怎麼投訴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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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拆停電怎麼投訴維護自身權利

被強拆停電怎麼投訴維護自身權利

1、看斷水斷電的實施主體是誰,判斷主體,如果主體是拆遷方,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起訴。如果主體是其他方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出申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訊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向違法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被拆遷人可以依據此條款去尋求救濟。

4、尋求專業律所,進行法律諮詢。

這其中必須注意及時採集證據與保全。一般來說,這些證據可以是對現場的拍照或錄影,也可以是證人證言,甚至還可以是涉及相關內容的電話錄音,但電話錄音一定要合法。一定要有證據意識,要理性維權。

水電是人們生活所必需,停水停電會給人們帶來很大困擾,因為強制拆遷而導致人們的水電被停的話,這樣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政府雖然有強制拆遷的權力,但是也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在遇到違法強拆的情況下,作為被拆遷人,應該採取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訊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綜上所述。相關部門是無權實施停水停電的行為,此行為是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如果受到此類的權利侵犯,可以通過上文所說的相關途徑和渠道,對相關問題予以解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