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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徵地不拆遷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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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徵地不拆遷的原因是什麼

只徵地不拆遷的原因是什麼?

徵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1、是適用的法律程式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於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2、是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適用範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範圍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國有土地。

3、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4、是法律後果不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後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二、徵地與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

1、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式對徵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式行政。只有通過程式正義,才能達到結果正義,只有實現程式的公正,才能體現結果的公正。

2、依法行政關於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式的要求,徵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法律程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

3、再有,徵地是對土地的徵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拆遷。

三、徵地和拆遷的區別主要在於物件不同。

1、徵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築物,但國家並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築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徵收。

2、二者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徵地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各省土地管理條例。而拆遷主要依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條例出臺後,“拆遷”這個不規範的用語應該逐漸淡出了,以後無論徵地還是徵房,都叫做徵收。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只徵地不拆遷的原因是什麼?徵地和拆遷兩者的法律程式不同,徵地和拆遷所遵守的是不同的法律,徵地一般都是國家徵地,一般不需要土地上面的建築物和作物等等,因此很多地方只徵地不拆遷,加之現在很多地方徵地拆遷會遇到很多麻煩,因此很多地方都選擇只徵地不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