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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未批先佔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

土地徵收 閱讀(2.84W)

一、臨時用地未批先佔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

臨時用地未批先佔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工程建設的時候,臨時用地未經批准就使用的,是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恢復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都市計畫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八十一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二、違法違規徵地存在五大問題

一是徵地面積過大,動輒上千畝,甚至上萬畝。

各類開發區、園區過多過濫,城市規模盲目擴張,80%以上佔用的是農民集體土地。按近期86個城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劃用地規模計算,這些城市2020年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比現在平均擴大1.15倍,有的甚至2至3倍,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用地標準。

二是徵地補償費標準過低。

現行法定徵地補償費標準是按產值倍數的方法測算,法定高限是16倍,最高不能超過30倍。按畝產值1000元測算,補助費每畝最高也就3萬元。在現行經濟條件下,即使採用法定高限標準補償,這點錢也難以達到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而一些地方政府還在壓低補償標準,有的鎮村幹部以極低價格從農民手中買地,又以高價轉賣給開發商,從中牟利,把土地當成“第二財政”,而群眾說這是“拿我們的命根子去發財”。

三是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拖欠徵地費,侵佔農民利益。

長江中游某省建一條高速公路時,省建路指揮部扣了農民徵地補償費837萬元,某市指揮部扣了1502萬元,某區扣了190.3萬元,有關鄉鎮撥付到被徵地村組時又扣了1192萬元,四級截留了補償費的45%。“真是層層剝皮,層層抽油。”

四是安置不落實,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沒有保障。

地方政府的安置,多數是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由於農民自身條件有限,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加上農村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徵地農民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對多數農民而言,貨幣安置等於沒有安置。

五是不注意聽取群眾意見,不尊重農民的合法權益。

有關法律規定,在徵地方案批准後要公告於眾,在徵地補償安置方面聽取群眾意見,給予農民知情權和參與權。但不少地區公告流於形式,甚至根本不公告。不符合程式的徵地一旦遭到阻攔,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不做深入細緻的工作,只強調徵地具有強制性,簡單處理,粗暴對待,甚至動用警力,降低政府威信,加劇群眾對立情緒。

綜上所述,在進行工程建設的時候對土地的使用需要先進行申報,只有在得到批准過後才能夠使用土地,所以對於臨時用地未批先佔的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的,管理部門會要求當事人恢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