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罪

法律 閱讀(3.08W)
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罪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概念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從概念上來看,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行為人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三)行為人客觀上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裡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