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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強制徵地拆遷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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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上海強制徵地拆遷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安置活動,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徵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是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當納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

第三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

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委託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

第四條 徵地拆遷房屋,應當按規定對徵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檔案計戶,拆遷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第五條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檔案的記載為準。

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用土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第六條 徵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

本條規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准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

第七條 徵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一)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按本規定第六條執行,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裝置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 拆遷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准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第十條 拆除非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裝置安裝價格計算的裝置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裝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第十一條 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除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徵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徵地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範,由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第十三條 徵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徵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程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徵地手續但尚未進行房屋拆遷的專案,也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高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

高法民—[2004]4號

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1、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4、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區分不同情況:

1、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2、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強制徵地的現象,在全國範圍內都時有報道。地方政府為杜絕此類現象,就要有完善的預備方案,首先要避免這種涉及暴力甚至違法犯罪的惡劣行為。因此,如上所述,上海市出臺了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在根源上杜絕和抵制可能發生在上海強制徵地拆遷這類現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