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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1.7W)
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如果政府要徵用土地的話,是要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協議中主要就補償與安置問題進行約定。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主體,否則合同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
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3、約定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同時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拆遷人如約履行合同。
4、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式
很多拆遷專案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支付拆遷補償款,這都是不合理的,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有不公平的條款
比如是否為拆遷人付款設定了條件,這個條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難以實現的,拆遷人有可能會通過這樣的條款設定延遲付款時間。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