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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1.91W)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有哪些?

拆遷過程中,我們知道都是需要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但是,實踐中,由於被拆遷人不懂法的原因,往往不會真正瞭解拆遷協議的相關陷進。那麼,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有哪些?

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有哪些?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後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拆遷協議裡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有哪些? 第2張

3、 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說,拆遷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拆遷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屬於行政協議,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4、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式:很多拆遷專案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支付拆遷補償款,有的專案甚至是要求先騰退房屋,然後才把拆遷補償合同交給被拆遷企業和支付拆遷補償款。後一種合同的履行程式是有很大的隱患的。曾經有一位企業客戶來諮詢律師,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這家企業和政府關於所有的補償條件都已經談妥了,企業也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了,但是政府以補償協議需要上級審批但專案等不及為由,要求企業先行拆遷裝置和廠房,並保證待上級批准後會將拆遷補償款和合同一起給企業。企業拆除裝置後,政府卻告知,專案規劃有所變動,暫時用不著企業這塊地了。因為沒有拆遷補償協議的保護,企業自行拆除裝置的損失經過幾年的交涉,不僅得不到解決,甚至至今連明確的賠償數額也確定不下來。

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比如是否為拆遷人付款設定了條件,這個條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難以實現的,一旦出現這樣的條款就要注意了,拆遷人有可能要通過這樣的條款設定延遲付款時間,因為大型企業的拆遷涉及到的補償金額都比較高,幾千萬甚至上億,這些補償費用一旦晚付幾個月所產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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