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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對外效力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43W)

債權轉讓對外效力: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第二,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第三,債務人在合同轉讓時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
第四,同一債權轉讓數個人的,最先通知債務人的轉讓或在確定時間內最先被債務人接受的轉讓,效力優先。如果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出於善意向受讓人履行,即使該債權轉讓是無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債務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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