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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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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是關於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那麼,最新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的內容有哪些?最新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需要注意什麼?

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

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公正、及時地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過程中有關糾紛的裁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裁決;核發許可證的房地局是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條 在房地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第二天起,在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期滿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已開始履行,一方或雙方反悔,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搬遷期限未滿,或者已超過拆遷期限,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條 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發生糾紛的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符合本規則第四條關於可申請裁決事項和期限的要求;

(五)屬於接受申請的裁決機關管轄。

本規則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產權人或者租賃合同標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設徵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戶口登記簿標明的戶主。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七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

(四)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1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後,認為裁決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九條 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後,應當及時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後,可以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應當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後3日內提交。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蔘加裁決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應當事先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裁決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時;應當召集拆遷當事人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由裁決人員主持。

裁決機關在調查詢問時,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後,可以自行和解。和解達成協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已有的證據認定爭議事實並作出裁決。

第十七條 裁決人員應當將調查詢問情況記入筆錄並簽名。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裁決人員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1個月內做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裁決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的,應當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起訴期間和起訴法院;

(六)作出裁決的日期。

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送達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發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裁決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直接送達裁決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超過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地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