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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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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施行,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式,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範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是對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補充和完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是什麼?

1、可申請行政裁決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2、不可申請裁決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四)房屋已經滅失的;(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房屋已經滅失的;以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這五種情況不可申請裁決。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拆遷人或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應提交的資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五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六條:“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指出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房屋拆遷與徵收補償的情形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作為房屋拆遷的當事人的話,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對於拆遷的補償以及不服拆遷的複議程式等規定的,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