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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程式的法定程式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1.75W)

農村土地徵用程式

土地徵用程式的法定程式是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專案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檔案,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專案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型別,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式辦理徵地手續。

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檔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專案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審批,國務院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履行審批手續。我國土地徵收程式分為四個階段:建設單位申請、擬定補償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撥付發證。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公佈以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