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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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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湘潭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是指湘潭市為了響應國家政策,合法的進行拆遷,賠償和安置工作,根據國家下發的一系列檔案制定出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的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關於湘潭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的相關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湘潭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

一、關於徵地補償問題

(一)根據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要求,徵地時,市城區(含高新區和九華、昭山示範區,下同)範圍內的徵地補償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人均土地面積0.3畝(含0.3畝)以下的,增加100%;人均土地面積0.3畝至0.6畝(含0.6畝)的,增加60%;人均土地面積0.6畝至0.9畝(含0.9畝)的,增加40%;人均土地面積0.9畝以上的,按現行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徵地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佔該土地類別徵地補償標準的35%, 安置補助費佔該土地類別徵地補償標準的65%。

(二)專業魚塘、專業菜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按湘政函〔2010〕215號檔案規定執行。專業魚塘是指經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有相關配套設施並不承擔灌溉任務的以水產養殖(含水魚、鱔魚、牛蛙、蛇、蝦類等特種養殖)為目的的魚塘。專業菜地是指經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有大棚等相關配套設施和完善的灌溉系統,為城鎮居民常年提供蔬菜的商品菜生產基地。

(三)徵地拆遷時,市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內外所有附屬設施的補償,按合法批准建築佔地面積300元/㎡計算補償,最高不超過6.5萬元,但補償費不足2.5萬元的按2.5萬元補償。合法房屋不在徵地紅線範圍內但需要徵地拆遷房屋室外設施的,參照湘政函〔2010〕10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房屋樓頂和室外的廣告牌、無線電發射裝置及機房等的補償,按湘政函〔2010〕101號檔案第二十條規定執行,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四)改變原合法住宅用途作冷藏、凍庫等用房的,按照湘政函〔2010〕101號檔案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包乾補償,不再另行給予補償、補助和進行安置,其營業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

(五)選擇住房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徵拆人不得在農村購地另行新建房屋,也不得在農村購買房屋,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批。違反本規定的,依法拆除其新建房屋,並依法追究違規審批人員的責任。

(六)設立支援徵地拆遷獎。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騰地或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後,按合法建築面積給予200元/㎡的一次性獎勵。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或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則不享有支援徵地拆遷獎。

二、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問題

(一)徵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的補償:

1、搶搭、搶建的違法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2、農村村民經合法批准建設的住宅,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按照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補償。建設規劃批准文書或土地權屬證書載明建設層次的,按載明的建設層次計算建築面積給予補償;未載明建設層次的,按一次性整體建成住宅的層次(原則上不超過2層)計算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3、農村村民在1986年以前一次性建成的住宅,符合“一戶一宅”規定且保持原貌至今的,其實有面積原則上按有證房屋標準計算補償。農村村民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申請條件、因政府規劃控制未經批准一次性整體建成住宅的,徵地拆遷時,原則上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補償,但最高不得超過該戶建住宅時實際人口人均建築面積60㎡之和。2010年1月1日前,農村村民經批准一次性建成且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其超出批准宅基地面積建房部分按主體結構類別標準補償,但最高不超過該戶實際人口人均15㎡之和;2010年1月1日後,超面積建房部分不認定為合法建築,依法不予補償。以上三類情況在補償前,需經本人申請,組、村、鄉鎮證明,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認定,並經公示無異議。

4、徵地拆遷時,因歷史原因形成的,與有證住宅相連的配套用房,按該戶實際農業人口人均建築面積15㎡認定,按其主體結構類別計算補償,但認定的配套用房建築面積之和不得超過75㎡。

(二)徵地拆遷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釋出《擬徵地公告》後,拆遷戶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部分,由拆遷戶提供證明材料,經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證明,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認定,並在其所在村、組張榜公示後,按照該房屋主體結構類別進行補償;仍繼續建房的部分,依法不予補償。已辦理合法建房手續但未動工建房的,按其實際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三)被拆遷戶一戶有多處有證房屋被同時徵地拆遷的,按有證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補償,但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被拆遷戶一戶有多處有證房屋,但未同時徵拆且未徵拆的住宅人均宅基地面積在30㎡以上的,只給予房屋拆遷補償,不給予住房安置。

(四)徵地拆遷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的住宅,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和建設層次計算建築面積給予補償,並給予住房補助。

(五)屬房屋出租的,在《徵收土地方案公告》釋出時,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行終止租賃關係。

(六)徵地拆遷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和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拆除集體土地上的違法違章建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違章建設,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於都市計畫區內住房安置問題

(一)住房安置(補貼)人口,是指徵地拆遷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1個住房安置人口:

1、屬獨生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2、持有結婚證尚未政策內生育的;

3、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尚未結婚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條件的,只增加1個住房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計入住房安置(補貼)人口:

1、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取得藍印戶口,但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

2、原戶口在所在村(居)委會的現役和退伍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勞動教養以及服刑人員。

(四)雖為被拆遷戶戶籍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住房安置(補貼)人口:

1、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空掛戶口(含寄居、寄養、寄讀等人員);

2、通過繼承、贈送房屋等途徑在徵地拆遷範圍內取得常住戶口,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3、夫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時落戶為城鎮戶口的;

4、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

(五)都市計畫區內安置房建設原則:

1、安置房建設實行市統籌、區為主的原則,即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城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及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統一組織實施和建設。

2、安置房小區建設選址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和交通便捷、設施配套、生活方便、佈局均衡的原則。

3、安置房建設參照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徵地拆遷,由城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及九華、昭山示範區管委會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實施。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安置房建設審批綠色通道,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審批手續。

四、關於都市計畫區外自拆自建房屋安置問題

(一)實行自拆自建分散安置,並按湘政函〔2010〕101號檔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宅基地補助的,其宅基地補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宅基地批准面積210㎡。湘政函〔2010〕101號檔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宅基地補助費400元/㎡包括原宅基地的“多通一平”、超深基礎、重建地填挖土方、基礎砌築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等。

(二)實行自拆自建集中安置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先期做好集中宅基地安置區的規劃定點工作。集中宅基地安置區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用地單位負責辦理。

(三)安置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徵地拆遷一棟房屋中有符合分戶條件並申請建房的,超過原宅基地面積部分的宅基地費用由拆遷戶自理。

(四)同一拆遷戶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徵地拆遷的,按“一戶一宅”的原則安排宅基地。被徵地拆遷房屋佔地面積超過安置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參照4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但原宅基地計算面積最多不超過210㎡。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的需要,合理預測農民住房徵地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防止出現“重複徵拆”。按照集約用地原則,都市計畫區外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則上應就近到規劃的居民點進行集中建房。

五、關於統一全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問題

為確保全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統一,市城區均須嚴格遵循全市統一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得擅自制定標準。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全市統一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過程中,確需結合實際制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市城區在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涉及未明確的事項,可提出處理建議並書面函告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湘潭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從規定來看,檔案裡面主要明確了土地徵地拆遷的賠償標準,還有拆遷以後關於百姓的安置問題及城市安置房建設的原則等相關問題,在湘潭市的居民如果遇到異議可以根據此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