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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徵地流程是怎麼樣的?

土地徵收 閱讀(3.33W)

按照修改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式和步驟推進:

農村徵地流程是怎麼樣的?

第一步:釋出土地徵收啟動公告

需要徵收土地,市、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二步: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資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徵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步: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1.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方案擬定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徵地補償安置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應當載明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同意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四步: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第五步:保證徵地補償安置費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和地上房屋等進行測算評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預存,保證專款專用、足額到位。未足額預存的,不得申請土地徵收。

第六步: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或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等,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不影響徵地申請報批,但需要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對於個別未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當地補償政策以及其他被徵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等內容及時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七步:徵收申請報批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縣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徵收申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對徵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時限內批准。

第八步:釋出土地徵收公告

土地徵收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釋出土地徵收公告,並組織實施。公告內容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等事項。

第九步:落實徵地補償措施

徵地批覆公告後,對於前期還沒有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徵收人,實施徵收的人民政府將與其進一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個別被徵收人及時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

徵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各項補償安置措施落實到位。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徵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步:強制執行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徵收補償行為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法院准予執行裁定,實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關強制行為不得擴大強制清理的範圍或者使用違法手段造成被徵收人擴大損失的產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後,徵收基本完成。實施徵收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地塊進行清理,整理出淨地後,再通過劃撥或是出讓的方式將該地塊交給新的開發單位,以建設新的專案。

土地徵收涉及到農民集體的利益,法律為了保護他們的權利而設定了較為複雜的徵收流程。儘管如此,每個步驟都得到了法律的保護,維護農民集體的同時監督國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