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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中的強制拆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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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行政強制拆遷?

房屋徵收中的強制拆遷問題

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拆遷的行為。

強制拆遷的途徑有兩種:其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並責令有關部門(不包括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為,通俗成為行政強拆;其二,法院決定並組織實施的強制拆遷,在性質上為非訴強制執行,在學理上稱為司法強拆。二者申請人一般為作出房屋拆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機關,被申請人為尚未履行裁決內容的拆遷當事人。

何謂強遷?強制拆遷?

強遷,是指房屋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事由與房屋拆遷人產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當事人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另一方當事人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訴訟,又不執行裁決決斷,房屋拆遷人執行裁決強行拆遷被拆 房屋的行為。

強遷有兩種方式:1)行政強遷,由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公安局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2)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

被實施強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在實施強遷的同時給予補償的安置.

如何進行“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一條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拆遷人是否有權強制執行?

拆遷許可證屬行政許可範圍,具有幾個特徵:時限、區域性、一次性。沒有在時限內達成拆遷協議的,可申請裁決。如果正在進行協商,在拆遷許可證時限屆滿的前10天,拆遷人可申請延長時限,如果得到拆遷管理部門的批准須登報公告。

拆遷達不成協議,拆遷人可申請裁決,拆遷裁決書不等於行政處罰,而是拆遷雙方應盡的義務。強制執行有司法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兩種,執行程式非常嚴格,拆遷人只能申請強制執行,而無權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執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注意哪些事項?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3)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4)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5)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6)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強制拆遷的途徑有哪些?

拆遷中強制拆遷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 行政強制拆遷。房屋主管部門作出裁決書後,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仍不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拆遷,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二)司法強制拆遷。一般是在裁決書作出後,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致使裁決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拆遷。

採取暴力手段實施強制拆遷應當如何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拆遷不可能是文明的,勢必導致野蠻手段,野蠻拆遷往往訴諸暴力,因此強制拆遷可能會帶來暴力拆遷,因而觸犯《刑法》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 275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條規定:“一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若拆遷工作人員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採取野蠻的手段對拆遷房屋、拆遷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損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觸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規定,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情況下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正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