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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土地使用權程式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2.27W)

1、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

交回土地使用權程式是什麼?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擬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依法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

2、履行報批程式

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3、公告

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公告方式提前六個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4、下達收回決定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告期滿以後,國土部門根據審批通過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回使用權的主體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被收回主體享有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規定,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5、登出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廢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登出土地證書。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未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登出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登出土地登記,登出土地證書。土地登記登出後,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並經公告後廢止。”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述,土地的使用自土地改革之後人們就可以分到土地,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如今對於土地資源的管理非常嚴格,因為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要合理的利用才能保障可持續發展,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到期或者國家為了建設需求有時候會收回土地,收回要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