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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流轉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2.36W)

一、集體土地流轉法律規定是什麼?

集體土地流轉法律規定是什麼?

集體土地流轉法律規定是可以通過協議或者是其他的方式來進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總的來看主要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包括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前者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係;後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僅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

從嚴格意義上講,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之間的轉移,不應包括髮生在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更不應該將流轉的客體擴大到家用地。

雖然“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都可以實現土地有償使用,但兩者間有著重要的區別:

(1)所謂的“首次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初次分離。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這種分離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實質上屬於同一過程,通常會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審批。

雖然“首次流轉”中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流轉協議,最終還要經人民政府的批准,但這種批准是被動的、形式上的,很難體現審批的真正意圖。在政府審批把關不嚴的情況下,很可能導致大量土地在鄉(鎮)政府的操作下湧入市場,耕地保護將更加艱難。而“再次流轉”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一般不涉及到農地的轉用問題和規劃的變更,也無需政府審批。以所謂的“首次流轉”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做法,實質上是規避政府審批的非法佔地行為。

(2)“首次流轉”主要發生在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進行。其結果通常是增加建設用地的供給總量,而不是提高現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轉”是對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重新分配,其結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較低的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並不會增加新的建設用地。

(3)“首次流轉”如果監管不力,極易造成土地供給失控,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而“再次流轉”比較容易監控,以通過流轉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稅收、價格等手段予以監控。

基於上述區別,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而不應包括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所謂的首次流轉。就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同於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的發包不同於轉包一樣,它們遵循的是不同的規則,有不同條件和要求。準確界定“流轉”的含義,對於我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對於未來國家進行土地市場的巨集觀調控和監管,以及對於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形式是什麼?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這種形式在尊重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改變一家一戶分散種植的格局,實現了區域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在發揮統一種植、統一管理、統一收穫的優越性的同時,也發揮了家庭分散勞動的優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

(1)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資產經評估被作為投資入股,然後根據評估的結果給農戶配股。

(2)以土地作為唯一的資產入股,並根據一定方式(如社群成員資格、承包土地的數量和年限、年齡等)給每一個成員配股。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係,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這種情況多數是轉包者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從而轉讓土地使用權,保留承包權,一旦失去非農就業機會仍有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這些地方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非農收入,從而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計。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農民不必再為幾畝田的經營牽腸掛肚,可以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於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戶通過換地,從事自己願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戶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為便於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6、委託經營。指農戶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願放棄土地,從而委託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戶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間各類農事,由他人負責打理,即通過專業農場、農機專業合作社、糧食專業合作社對糧食生產實行“統一翻耕、統一育秧、統一播種、統一植保、統一收割”的“一條龍”有償的服務,或提供某一關鍵環節有償的服務,實現土地耕作社會化服務。

7、 “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眾多欲訂約人通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種植養殖。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出或重發手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流轉的,當然流轉的方式也並不是單一的,種類形式是比較多的,比如說他們當事人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來完成具體使用權的流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