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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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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農村土地流轉一般指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將土地進行流轉的,應當簽訂流轉合同。土地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承包價款和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凡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採取轉包、租賃、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流轉合同要經過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鑑證。有條件的經雙方同意,可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房屋買賣,住宅轉讓或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需要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換髮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