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個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3.3W)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歸公民所有的當然,為了切實的保護土地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我們國家關於土地使用權這個問題,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比如說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但是抵押必須符合相應的管理很多人想知道。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個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個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個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抵押有效嗎

為切實保護土地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土地抵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等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抵押當事人必須依法訂立土地抵押登記合同,共同遵守。

二、抵押登記合同格式

抵押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債務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抵押權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1、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 地塊土地全部(部分)抵押給抵押權人,該抵押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土地證號 。該抵押土地評估價值為 元,協議價值為 元。

2、抵押權人經現場勘驗和認真調查,已經查明該抵押土地權屬清楚,座落、位置明確,四至界限分明,無限制該抵押土地權利情況,自願接受上述土地為抵押物。抵押後,如果發生權屬爭議和限制權利等情況,抵押人、抵押權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登記機關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在登記的抵押期限內負保全義務。

3、根據__ _ _年_ _月 _日簽定的 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為 %,債務金額為 幣,小寫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抵押期限為 年_ __月__ _日至___ __年_ _月__ _日。

4、抵押人將土地抵押給抵押權人期間,其土地使用權證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佔管、使用。

5、抵押人將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滿前如需要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已抵押土地時,應事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轉讓或處置行為無效,如因抵押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抵押土地價值減少,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時,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或追加擔保。依合同規定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向中國保險機構投保。

如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

(1) 追加擔保;

(2) 重新簽訂抵押合同;

6、債務人應按合同規定。按期償還債務,到期不能還清債務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權人申請抵押延期,經抵押權人同意後方可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權人申請抵押延期的,抵押權人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土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土地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申請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合同有限期限至 ,抵押登記期滿90日內既不辦理變更登記,又不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的,抵押登記機關將自行辦理抵押登記登出手續。

8、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由雙方簽章並經土地抵押登記機關稽核同意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由當事人簽章並從土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當事人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抵押的,其次就是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時候必須要簽訂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而且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行抵押。具體的也可以諮詢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