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個人財產的一般就是分為年薪、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以及其他的經濟財產證明,向銀行貸款時就需要貸款人提供等值的個人財產作為抵押,那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的法律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證抵押
1、下列國有土地可以抵押: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
(三)被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
(四)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而以劃撥方式得到的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國有土地以及沒有明確所有權、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是不可以抵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土地使用證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