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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上的用途可以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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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證上的用途可以改嗎?

土地使用證上的用途可以改嗎?

土地使用證上的用途可以改,但要在取得土地管理局同意後可以更改。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住房土地用途更改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在取得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後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按照變更後的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影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影印件(第二代雙面影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影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影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影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影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對於土地使用型別的認定,是需要由政府根據都市計畫的實際來認定的,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但後期如果需要對土地使用型別進行改變,也是需要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