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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劃撥土地使用用途如何進行

土地承包 閱讀(1.27W)

劃撥是國有土地使用的一種方法,很多房屋都是建設在劃撥的土地上的。一般來說,我們的土地證上都會標註好土地的使用用途,以免土地的隨意建設,所以如果要建設規定用途之外的東西就要改變用途。那麼,改變劃撥土地使用用途如何進行?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了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改變劃撥土地使用用途如何進行

改變劃撥土地使用用途如何進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不同型別和不同的交易情形。政府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原劃撥使用權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等,均有可能涉及土地招拍掛問題,所以,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十分複雜。各地在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中,要依據相應的法律政策來確定土地出讓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還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在報批前,應當經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根據所述內容該地塊已經獲得批准,只是對採取什麼方式出讓存在疑問,筆者認為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規定,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協議出讓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該地塊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供應,屬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如果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至於出讓價款的繳納問題,如果該地塊符合協議出讓的要求,筆者認為,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的規定,原劃撥土地改變用途協議出讓的,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