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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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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中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目前,土地出讓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一般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而逾期貸款利率一般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或按基準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執行,如果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即使再增加30%,每日應當承擔的違約金也只有萬分之二點七三。

二、土地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三、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什麼?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

在土地合同中,違約金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並沒有具體的要求,如果約定的過高,可以適當的減少。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不以非違約方存在實際損失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