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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質押和抵押貸款的。根據我國法律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是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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