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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農民耕地賠償標準

土地承包 閱讀(2.6W)

我國對於農村土地徵用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標明,其賠償原則為先補償後徵地,同時新土地法修正案中有明文指出,取消30倍的上限數量,在徵地過程中應當要保證合法、公正、公開等原則進行,對被徵收的農民予以補償,具體補償詳見下文說明。

佔用農民耕地賠償標準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7條規定,徵地補償分為三大板塊: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補償費。其中安置補助和青苗補償相關費用是直接交給被徵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用則是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相關費用後,會舉行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怎麼分?然後由村集體進行統一的分配,同時分地的時候,有時候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在另行調配;或者根據被徵土地的多少來進行分配。

最新的土地法修正草案對於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中有明文說明。在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時候,具體辦法是由國務院來進行制定的。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要求,不同的省市在根據地方的特色進行制定具體的徵收補償辦法。

以先補償後徵地為原則,取消三十倍的上限

徵地補償應當嚴格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徵地補償不是根據土地的產值進行衡量和計算,在補償的時候考慮原有的用途極其產值的同時,還要考慮土地中的其他市場因素,特別應當關注農民後續的社會保障的問題。因此對於這方面的補償,應當本著農民長遠發展進行考慮。

充分保障農民的住房問題。對於部分城市中,無法為農民提供住宅,同時對於無法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的情況,則需要在都市計畫區外新建的房屋按照其成本進行補償。

在補償的資金中增加了社保補貼的資金,同時將其記入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中。

在徵地的過程中需要保證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且按照嚴格的程式進行徵地工作。當補償資金不清,沒有落實,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行為。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徵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未來國務院就徵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行交易,需要通過國家向農民徵地之後,成為了國有土地之後才可以進行流轉。這種情況下,失去土地的農民無法正常取得土地增值的合法收益,客觀上就出現了官民爭利的現象。同時對土地管理法中的徵收補償機制進行的一定的修改,具體是各級管理機構具體的補償方案。

綜合考慮的農村集體土地或者是房屋徵收程式的複雜性,以及農民現有生活的改善,未來的收益增加的因素,將為廣大的農民提供安置的補助以及社會保障的相關款項,保證徵收工作的能夠順利開展。